法院同时认为,王教授在2006年3月对包括安俊在内的研究生讲授的专题有关观点,与其撰写文章的表述基本一致,若该部分的观点来自安俊的论文稿中,那么安俊就应当在当时而不是事隔一年多后向学院领导反映,安俊所称原告发表的论文系抄袭其论文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安俊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教授名誉权的侵犯,并造成王教授的精神痛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