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些问题梳理清楚,就会为国家和地方办学标准的确立提供基础,在此基础上统计、设计出来的预算才有可能得到各级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此同时,根据研究和协商,还要确定在目前和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目标、水平、成本和分担机制等,并综合各方面的要素和关系,计算出国家和地方办学的经费预算。到这一步,教育投入的依据就会显得实实在在、科学务实,其占GDP的比例可能并不是4%,也可能不到3%,亦或10%。目前,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教育经费占当地GDP的比例仅在2%左右就已经比较充裕了,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比例高达70%以上还捉襟见肘。这从一个方面说明,教育投入依据要更加科学和务实。
简单的国际比照会出现错位
提倡4%的多数人,大都以国际比较为主要参照,认为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教育投入大都达到或超过了4%。但仅以国际统计数据中的趋同比例4%做简单比照,本身会出现错位,引发误导。
首先,从各国或国际组织公布的数据看,许多国家的教育投入都达到、超过或接近GDP的4%,这是最终的统计结果,并非这些国家的投资目标。不少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比例较小,其中不少国家已经进入“零增长”,甚至短暂的“负增长”时期,GDP总量相对稳定,因而,其教育投入的总量也是比较平稳的,与教育事业需要相对稳定的投入条件比较吻合。而在我国,GDP总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是会不断增长变化的,如果仅以4%作为对教育投入总量的要求,则至少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其总量也是在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这对需要常规投入作基本保障的教育事业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其次,对于国际统计数字,我们过去所关注的仅是各国宏观的、结果性的统计数字,至于对一些重要因素的相关配套研究和论证,却极为薄弱。例如,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投入主体的划分,如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获益主体的划分,如各级教育机构和用人机构、公民及其子女、社会等,其所需成本和由此规定的最低标准和高限标准等;投入理由的确定,如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投资义务教育是否为国家责任、教师是国家或地方的公务员还是行业的职员、各级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责任权利、面对现实问题和长远利益各级政府在发展教育方面比较稳定的基本原则和立场等;具体投入的程序及管理监控,如投入的设计、预算、听证、决策、实施、决算、审计、监控是否通过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程序是否科学、公正、合理,在经济发展和动荡时期,教育经费的绝对数量保障能否不受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