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国外的“教育投入”是构成复杂的概念,既有多元、多层投入的法律保障,也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获得教育基本经费的法律依据。比如,在许多国家都有健全细致的学校法,这类法规规定了公立学校一经授权建立,其校长、主任、教师、教辅人员的编制,学校的满额限度、班容量、基本办学经费、教师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和进修学习所需费用)等,均会雷打不动地提前作好准备。对于学龄人口的变化起伏,有关部门也会提前作好预测,并通过正常的研究、听证、协商、决策、立法、实施和监督等程序,落实相关的必需经费与相应资源。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教育经费总量中,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投入无疑是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包括股份投入、捐献、资助、贷款和借款等,以及各类非金融形式的投入等没有在统计之内,一些与教育相关但又不归口教育系统的非正规教育,如妇幼系统、社会保障系统、在职培训系统等,相关投入也未进入统计视野。
我国教育投入面对的现实
我国教育经费肯定不足,但是缺在哪儿?哪些应该是雷打不动、必须保障的,理由是什么?有了经费如何使用?对此,甚至连许多著名的教育家和经济学家都没有讲清。
我国教育投入面对的现实是复杂的,与许多现实问题交织在一起:没有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教育投入予以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至今没有教育投入方面的专项法律,也没有对各类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进行投入的标准,某些法律被片面理解为教育部门的部门法。
仅以宏观投入为目标,过于模糊,反而会掩盖许多具体问题;以现有投入为参照,起点太低;只急于解决现有问题,巨额欠债谁埋单;各级政府投入比例不经协商,缺少依据,不被承认,难以落实;以县为主的定位很好,但在经济发达地区乡镇的积极性受到限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财政难以承受教育负担,等等。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国家的投入责任是有限的,但有些政策性的支持和投入是必须考虑的。如学前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将其完全放给民间,对教育整体的发展而言是不合适的。
义务教育阶段,有许多不合理现象。贫困地区,在仍有危房的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斥资数亿元建设三星级、四星级中小学。近年来,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教育均衡发展受到重视,而加大差距的推动者却往往是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因为在他们看来,不如此不足以表现“政绩”。这种定式的形成和经久不衰的确耐人深思。
动态和活跃的经济与需要相对稳定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应该减少直接相关联系,既然确定“科教兴国”为基本国策,最基本的教育投入就应该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