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教学语言的基本要求
使用历史教学语言,应该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必须准确严谨
首先,必须做到内容准确。秦灭六国之前,嬴政是秦国的国君,必须以“秦王”相称,称为“秦王嬴政”;秦灭六国,嬴政称帝,秦朝的历史开始了。这样,称皇帝以后的嬴政,必须以“秦始皇”相称。“秦国”和“秦朝”、“秦王”和“秦始皇”,一二字之差,如果颠倒了时序,前后混用,就是科学性的错误二
讲中英《南京条约》内容,“割香港岛给英国”,就绝对不能漏掉个“岛”字,因为,我们平常所说的香港是整个香港地区的统称,它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三部分。关于“赔款2100万银元”。如果教师照本宣读,学生可能会把银元和白银混为一谈。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白银“一两”比银元“一元”昂贵,按当时一般比价,一银元大约相当于白银七钱多,那么,2100万银元折算成白银大约1500万两。
此类例子很多。比如: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一个特殊历史阶段,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如果在讲鸦片战争时说“帝国主义用武力打开中国大门”那就违背了历史真实。又如:沙俄是1547~1917年二月革命以前俄国通称,如果把此前此后的俄国一概通称沙俄,就会被认为不懂历史了。
其次,必须做到用词严谨。“五四运动是学生爱国运动”,这句话不能说不准确,但是不严谨。五四运动在其第一阶段是学生爱国运动。但六·三以后的第二阶段,运动已经由青年学生参加的爱国运动发展为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参加的全国范围的革命运动,无产阶级成为革命的主力。教师以“学生爱国运动”来概括五四运动的全过程,似嫌不妥。又如有的教师把商鞅变法的内容说成:商鞅颁布了四条或三条变法法令。殊不知四条或三条,这是教科书对当时变法内容的归纳,而并非当时颁布变法令的数目。有的教师这样讲:“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共有四点……”就比较严谨了。
最后,借用文学语言必须恰如其分。历史学科语言不同于文学语言,它具有质朴平实的特点,不必过多描绘与修饰。但这并不是说历史教学语言不必要和不可以借助语文学科教学的手段和方法(陆建良、程文伟,《中学历史学科语言文字能力刍议》,《历史教学》.1988年第4期。)。只是说象具有鲜明文学夸张色彩的“白发三千丈”,“燕山雪花大如席”之类的形容词是不应该采用的。而运用比喻等也必须恰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