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教育方针表述中的“德、智、体”与“
德育、智育、
体育”是两组不同的概念,二者并不等同。建 国初期的有关规定到毛泽东同志对教育方针的界定,在语言表述上并不严谨,犯了偷换概念的毛病,把属于学 校全面发展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
德育、智育、
体育等同于了个体身心发展素质的德、智、体。这一问题,在19 86年重新确立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以后,应该说已经得到了解决。近十多年来,无论是中央领导同志的有 关讲话,还是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件,都是从培养个体素质的角度提“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德智体等方面 全面发展”或“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而再没有出现过“培养
德育、智育、
体育全面发展的人才”之类 的表述。(当然,提“德智体全面发展”一时不用“等”,一时又用“等”,一时又用“等诸方面”,也表明 在这一问题上认识不一致,表述不规范。重视美育的人用“等”,不重视美育的人不用“等”,谈美育时用“ 等”,不谈美育时不用“等”,“等”字几乎就成了美的代名词。)
现在教育方针关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是与《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 一致的,《宪法》的规定是“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也进一步 证明教育方针中的“德、智、体”是“品德、智力、体质”意义上的“德、智、体”,而不是“
德育、智育、
体育”的简称。那么,究竟可不可以把教育方针中所表述的“德、智、体”理解为是“
德育、智育、
体育”呢 ?应该说不可以。下面将要谈到这个问题。
二、关于学校实施
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 才,以及与学校开设的各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1.学校实施
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关系。上面已经谈 到,二者是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不可等同。除此之外,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它们之间是手段与目 标的关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是教育的最终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受教育者实施
德育 、
德育、
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
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手段和途径 ,而且这种教育必须是整体的和全方位的,即只实施
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或两个方面 ,甚至三个方面,都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应看到,
德育、智育、
体育、 美育四方面教育与德、智、体、美四方面素质之间并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相对对应的关系,这也 就是我们不能把教育方针中的德、智、体、美理解为是
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的简称的根本原因之一,即我 们不能理解为
德育只培养德的素质,智育只培养智的素质,而美育只培养美的素质。而应该这样去理解,
德育 主要是培养德的素质,但同时也兼顾培养着智、体、美等素质,依此类推,美育,不仅主要培养美的素质,它 还兼顾培养着德、智、体这三方面的素质(在这方面学者们已有诸多论证)。这样的话,就算教育方针中没有 “美”字,就算人们不怎么关注美的素质,美育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依照这一理解,我们就应该强调一点:培 养学生美的素质也并不是美育独自负责的事情,
德育、智育、
体育同样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一点,往往被 我们忽视了,却又恰恰本应由我们美育工作者自己大胆地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