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地方政策相对于中央政策而言,处于从属地位。一般说来,地方政策的制定必须以中央政策为指导,地方政策方案必须以中央政策精神为依据,其内容一般不得超出中央政策所允许的范围。有些地方政策因为具有试点的性质,因而其内容往往比现有的一般中央政策更具有超前性质,但这并不能否认地方政策的制定必须以中央政策为依据这一事实。地方政策的制定总是从属于中央政策,这一特性也必然要在地方政策的决策模式中反映出来,这主要表现为地方政策决策权力的有限性,即受中央或上级地方政府的限制。
综上所述,我国地方政策决策的基本模式是一种“一”与“多”一体化的民主的、有限的决策模式,我们简称为一体化民主有限决策模式。一方面,从地方政策制定过程模式看,体现了“一与多”一体化民主的特点;另一方面,地方政策制定过程又不是一种完全自主型的决策,而必须从属于中央政策,接受中央政策的指导。由于地方政策制定过程的决策权力是有限的,因而可称之为有限决策模式。我国地方政策制定过程的一体化民主有限决策模式,既反映了中国政治体制、文化结构和领导方法上的特点,又反映出地方政策必须从属于中央政策这一具体特征。因此,它在理论上,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科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实践上,对于实现我国地方政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注 释:
1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
2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