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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法的目的

2007年9月10日 来源:网友供稿 作者:未知 字体:[ ]

  在上述情形下,设置举证责任规则以使法官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仍能够做出判决,体现了证据法解决纠纷的目的。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裁判强制性地解决纠纷。即使争讼中的事实无法查清,法院也必须做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判,以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

  法院通过裁判解决纠纷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发现真实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另一种则是在无法发现真实的情况下借助举证责任的规则解决纠纷。虽然与发现真实的目的相比,通过举证责任解决纠纷是第二位的目的,是不得已而为之,但由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能够保证法院做到百分之百地发现真实,研究民事证据制度的这一目的还是必要的。

  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解决纠纷也并非与发现真实的目的全然无关。事实上,各国法院在依据举证责任解决纠纷时也尽可能使裁判中确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依据盖然性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就是这一努力的反映。按照盖然性学说,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不必负举证责任,而要由否认该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就事实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证明的结果是该事实真伪不明,法院就判决否认事实存在的一方败诉。这样的判决虽然是依据举证责任做出的,但在概率上,符合真实的可能性大于不符合真实的可能性。

  (四)保护其他权益

  为了发现真实,当事人和法院常常需要案外人协助,由案外人作为证人向法庭陈述所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或者让案外人把自己保存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书提交给法庭。在一般情况下,案外人有责任协助法院发现真实,各国民事诉讼法均把出庭作证规定为证人的义务,规定案外人应当按照法庭的要求将文书交给当事人或法庭。证人出庭作证可获得差旅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的补偿,因而作证一般不会给证人造成损失。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证或提供文书会使案外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会使自己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会违反自己所从事特定职业所要求的保密义务。当发现真实的要求与案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立法者不得不进行权衡并做出选择。

  从各国选择的结果看,大体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把保护案外人利益或保护案外人所从事的特定职业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为了避免案外人及案外人所从事的特定职业受到损害,不得不放宽提供证据的义务,舍弃一些证据。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均做出了这样的选择。上述国家的具体做法是在法律中设置拒证特权,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法院不得强制他们提供证言。另一种是把查明案件事实放在首位,未规定证人有拒证特权。做出这种选择的主要是苏联。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62条规定:“作为证人被传唤的人必须出庭并提出正确的证言”。〔18〕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拒证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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