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大纲由于规定了教材教学与评价的最高上限,在某种程度上部分地起到了考试大纲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指挥棒"的作用,居于教育因素中"核心组成员"的位置(当然,这一核心组中最核心的"头儿"还是每年高考前发布的本年考试范围及每年的高考题)。
而如果课程标准只规定基本要求的话,那它就会成为少人问津的并不发挥太大实际效用的"边缘人",成为没有太大实际意义的摆设性的"花瓶"。恐怕哪一位课程标准研制人员都不希望自己辛辛苦苦制订出来的课程标准少人过问。
怎么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呢?
一种选择是,在课程标准中(尤其是涉及升学考试的那些学科的课程标准中),除了规定基本要求和弹性要求外,对某些内容或某些方面(尤其是那些容易导致深难重的内容和方面)规定其最高要求,未经允许,各套教材、各校的教学,以及学业评价都不得突破这一最高要求。这样,就把现教学大纲的部分内容与功能移植过来。
这样,课程标准中就要规定(1)基本要求,(2)弹性要求,(3)最高要求,总共三个层面的要求。如中学英语课程标准,可考虑六级为基本要求,弹性要求是七级八级,其中八级是最高要求,未经允许不得超过。
"未经允许不得超过",是不是说,经过允许的部分学校可以突破这个最高要求?是的,但必须经过县市一级教育部门的特批,部门学校才可以在部分学科的部分方面超标教学。但这里需要明确一点:无论是特批学校还是特批学科,在进行终结性评价时都一律不得超标评价。
也许有人会奇怪,其他国家课程标准多是确定一个国家最低要求,为什么中国反其道而行之,却要确定最高要求呢?这主要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以美国为例,他们教育的国情是:各州各校对各学科的教学有很大的自由度和自主权,在要求上或高或低很不一致,根据美国自己的调查(包括半个世纪前科南特的著名调查),很多学校的教学要求偏低,很多基本内容没有涉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决定颁布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各州各校设计各科课程和开展教学工作时必须达到的一个最低要求。
中国的情况则相反,由于中国从家长、教师和管理部门,都十分重视学校的升学率(这当然是有社会原因的),中国的教育实际是:多数学校追求高要求,唯恐自己学校的学生学得比别的学校浅,学得比别的学校少,认为这样会在高考中吃亏,纷纷超纲教学。由此可见,无论美国(英国也是这样)重视国家最低标准的确定,还是中国关注不能超过的最高上限,都是从本国国情出发来做工作的,都是缘于本国的实际需要。
中国历次课程教材改革的一个重点都是想要解决教学深难重的问题,毫无疑问,这次课程教材改革仍要把这一任务纳入自己的关注范围。
当然,对于像小学科学、小学社会,以及中小学的音乐、美术、技术等因受应试教育影响而在教学中备受忽视的所谓"副科",倒是不必规定"最高要求",而重点放在研究和确定大多数学生都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即可。
不管课程标准的弹性问题如何解决,不管是否标准中要规定基本要求、弹性要求和最高要求,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课程标准规定的是学生素质方面的要求,它的重点不是对教学过程进行规定或要求。因此,课程标准中不应直接对教材编排体系、教学顺序等问题做出硬性的、唯一的规定,尽管在标准中可以对这些问题提供详实的建议、指导和多种可供选择的设计模式。
因此,课程标准的结构也就由此而来。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以下几方面一般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1.本科课程本次改革的背景、本次改革与设计的基本理念
2.学科的性质与地位,本科课程的课程任务、课程价值与功能
3.课程目标
4.分学段目标(可分小学一二年级、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高中四个学段)
另外,为了保证课程标准实施中出现偏差,需要对教教材编写、教学、评价做出原则性指导和详实的建议。另外,为保证课程标准顺利实施,标准中还应对新课程实施的基本前提做出规定。这样,课程标准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