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办学体制存在的现实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府与学校关系问题上,如何形成一个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利于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还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的办学格局,成了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我国多元化的办学格局由此逐步形成。但是,当前的多元办学体制与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管理部门之间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并由此衍生出许多问题,困扰着办学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一)制度性歧视问题
多元办学体制中的制度性歧视首先存在于公立学校与私立/民办学校之间。到目前为止,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很多时候仍只是公立学校的主管部门,只愿对公立学校负保护、支持责任。在公立学校与私立/民办学校竞争中,它们不是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而是站在公立学校一边。招生时,首先满足公立学校在生源数量和质量方面的需求,对私立/民办学校则采取限制措施,带有公立性质的国有民办学校和纯粹的私立/民办学校以及普通的公立学校之间的制度性歧视则更为显著。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发展这些国有民办学校,允许他们以优惠条件提前招生,这就使他们在保留学校名气的同时,既能拥有私立/民办学校不划片招生的优势,把周围地方的“尖子”学生先招到学校,又能拥有普通公立学校所不能企及的自主权利。
(二)对多元化的强制与限制问题
对多元化的强制主要体现在对公立学校强行改制问题上。迄今为止的公立学校转制多半是在政府策动下进行的改革,改革的目标、进程和方向往往都取决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而不是基于市场化的运作或平等参与的公共选择,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下列问题:(1)政校依然没有分离。对于转制学校来说,法人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很多地区,董事会只是做做样子,有的地方干脆就不设,实际还是由政府在具体办学,并且将其纳入到公办学校系统内统一管理。(2)负盈不负亏。由于政校不分,学校责任主体实际上依旧是政府。学校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承包”或“租赁”的关系。学校盈了,皆大欢喜。若亏了,还得由政府“托盘”,学校本身不承担责任。(3)短期行为严重。由于组织结构依然照搬办公立学校的办法,校长并不是由董事会投票民主选举,而是政府选聘,因而校长不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而是直接对政府负责,办学行为极容易短期化。
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对民间办学的限制。目前对私立/民办学校的设置采取的是双重登记管理体制。一方面,私立/民办学校的举办必须首先获得有审批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批准与否的标准主要有三条:(1)私立/民办学校的设置是否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情况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2)是否能够提供完整的办学文件资料,包括办学申请书、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学校招生范围、学校经费概算、校长及师资配备文件、以及联合办学协议等;(3)是否能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这些办学标准包括场地、校舍、师资、设备设施、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同样对私立/民办学校的设立享有实质性审查的权利,即在取得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还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这实际上就给私立/民办学校的开办设置了双重障碍。这样,只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有一方不同意,私立/民办学校就不能合法成立。
(三)“地下产业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