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公平的界定
笔者比较认同教育公平三层定义的观点,即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首先是起点公平,即教育机会均等。也就是每个人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其次是教育活动过程的公平,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同类学校的教育物质条件大体一致,师资力量水平与学校类型、级别相符合,并与同类学校大体一致。主观方面,根据学生由于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造成的差异,做到因材施教,并且真正做到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人格。最后是教育结果的公平。就是指使每个学生接受教育后,都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获得学业上的成功,得到全面发展。这三个层次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也是一个递进的关系。教育公平除了受其内部因素制约外,还受到诸如政治制度、文化发展、社会阶层、人口发展等外部因素的制约,因此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中的一个子系统。教育公平又是相对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区域的概念。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内教育公平的范畴是不一样的。此外,谈教育公平往往涉及到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阶段,两者的性质、特点有很大的区别。义务教育是全民基础教育,对每个人终身发展起着奠基的作用,也关系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综合实力。所以探讨这一阶段的教育公平问题很有意义。本文主要从义务教育阶段区域教育公平问题这一角度来探讨。
二、东中西部教育公平的合理定位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步伐,尽快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基本上采取了区域经济倾斜政策。由此‘,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依靠自身发展所固有的优势和国家所给予的带有明显倾斜的优惠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这一战略也扩大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我们来看一组统计数据:1978年东、中、西部占全国GDP的比重分别为48.1%、27.8%、24.1%,到1999年则变化为60.6%、27.7%、11.7%。西部地区不仅GDP总量占全国的比重逐年下降,人均GDP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也在拉大。1978年东、中、西部区域人均GDP分别为729元、335元、302元,到1999年则变化为13084元、5576元、4445元、西部只相当于东部的34.0%,几乎没有多少财政积累用来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由此可见,中国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十分明显。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再来看看作为上层建筑的教育领域。据《中国教育年鉴2001》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实现“普九”的人口地区达85%,实现“普初”的人口地区为12%。尚未实现“普初”的人口地区为3%,全部在西部。其中主要是青海、西藏、贵州、宁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东部地区9省市全部通过“两基”验收;中部地区13省区中,92.4%的县市实现“两基”;西部地区9省区(直辖市)中,71.7%的县市实现“两基”。不仅如此,在办学条件,师资队伍,以及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差 距也甚大。因为在现行的教育投资体制下,一个地区 的基础教育投入大部分由本地区的财政收入解决。 所以,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同本地的经济基础水平和人均所得是紧密相连的。教育不公平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不平衡导致的,每个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水 平不一样,区域情况不一样,在培养目标、学校发展规模、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等方面就会有区别,所以落后地区的学校教育与先进地区的教育就有差异。
当然,种种差距的形成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还有地域文化、地理位置、民族差别等诸多因素。
针对这些不可能在短时期里改变的现实状况,我们不可能提出一个大一统的衡量指标,不可能要求各地同时达到一个教育公平水准。只能根据各地 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合理的教育公平目标。既然教育公平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区域的 概念,那么在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状态下,我们对教育公平可以作进一步的理解:就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从微观的层面分析,只要当地的居民能够充分自由平等地享受当时历史阶段、当地公共教育资源,就可以说达到了相对的教育公平。结合我国三大经济区域的划分以及教育公平的三层内涵、对于地区的教育公平,具体可做如下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