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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问题

2005年5月27日 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郭晓明 字体:[ ]

摘要:课程政策分析必须深入到价值层面。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公正性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课程决策应优先考虑公正原则。我国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政策优先考虑效率问题,对政策的公正性缺乏足够重视,有必要遵循补偿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扶持。

关键词:基础教育;课程政策;公正性;弱势群体 

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主要由国家主导的中国,课程政策本身的正当性如何,课程决策首先应遵循什么原则,如何处理"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的关系,都是人们必须审慎思考的问题。课程决策虽涉及技术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课程政策分析不能只限于管理学、心动理学和社会学视角,停留于课程政策合理性的技术层面和事实层面,而应引入政治哲学视角。政治哲学历来关注社会建制和社会政策的合理性,能使课程政策分析深入到社会公正层面。西方政治哲学近20年来的主题由"自由"转向'平等",①将社会正义视为政治哲学的首要课题,更使政治哲学成为审视课程政策不可或缺的视角。本文拟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分析课程政策,认为,公正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课程决策应赋予公正原则以优先性。

一、公正性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

二、课程决策应优先考虑公正原则

三、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性之审视

四、政府在维护课程公正中的责任定位

一、公正性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

要讨论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问题,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公正。恰如博登海墨等学者所说,公正问题像座"迷宫",是一道跨学科的难题。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关键要理清公正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并与绝对平等区别开来。

我认为,公正是非实体性的,既不是人的行为本身,也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本身,而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制度后所隐含的"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②的价值指向性。它要求人们和社会这样来对待他人或社会成员:给予"他"应得的东西;同时不给予"他"不应得的东西。这里的"得'与"不得"既包括"利",也包括'售"。也就是说,"以善报善"是公正的,"以命偿命"也是公正的。由此,公正可定义为'多利(害)交换",经济领域如此,其他社会领域也如此。公正不是最高的'着",而是最低限的'杏"。"以命偿命"是正义的,但不见得是仁爱和宽恕的,正义远没"仁爱"和"宽恕'房尚。

以上分析表明,公正与公平、公道、正义是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都要求按"等利(害)交换"原则来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但公正不等于平等。正义虽然天生就要求平等,并必将通过平等来实现,但它小于一般意义的平等。平等包括两种:"绝对平等'巧比总统和普通公民拥有完全平等的投票权)和"比例平等"(如一份贡献一份权利人将公正等同于平等,易使人把公正简单地理解为"绝对平等",而"绝对平等"不见得是公正的。另外,平等既包括自然平等(如自然秉赋、性别、相貌的平等),也包括社会平等。无论是个人行为的公正还是社会制度的公正,都只能关注由人的自觉活动而造成的平等,而没有能力调节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公正在促进人的平等上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实现人的完全平等或所有方面的平等。

公正性之所以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公正必须有~定的制度保障,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属于基本结构的那些制度的作用将确保正义的背景条件"。故制度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首要条件。而课程制度正是在一定的课程政策的持续作用下形成的,课程政策必将在课程领域导致某种制度架构。在我国,分级课程管理体制来源于三级课程管理政策,教材审定制形成于教材政策由~元化向多样化的转向。任何课程政策的调整,都是教育利益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再分配,包括课程文化资源和可用教育资源的再分配,归根结底是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再分配。如果课程政策是不公正的,那么整个课程领域的利益分配和课程制度就不可能是公正的。在现代社会里,受教育权(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社会必须保证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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