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课程政策的公正性,就必须在课程决策中优先考虑公正原则。但什么是公正原则呢?
(一)公正原则辨析
因公正视不同,人们提出过各种各样的公正原则,如"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等等。那么,到底什么原则才是公正原则呢?所有公正都是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分配中的公正。根据我们前面关于公正乃"等利陪)交换"和"给予其所应得且不给予其所不应得"的理解,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社会公正的总原则只能是"贡献原则",即按一个人社会贡献的大小来分配社会权利的原则。其基本内涵是: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与其贡献成正比而与其义务相等。但必须指出的是,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分为基本贡献和非基本贡献,其社会权利也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乃人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起码的、最低的。必要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起码的、最低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它来源于人的基本贡献,即每一位社会成员自其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与缔结和创建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分子,而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这种贡献是最基本的,但却是最重要的且人人平等的。因此,社会的基本权利就应完全平等地分配。非基本权利则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不能绝对平等地分配。因为由于个人才智和努力程度等因素的差异,社会成员的非基本贡献是不同的,非基本权利只能按一份贡献一份权利的原则,即"比例平等"原则来进行分配,这才是公正的。以上分析表明,社会公正原则事实上可推演为两个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原则"和'不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它们构成社会公正的总原则。'贡献原则"不等于'效率原则",后者不强调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
那么,具体到教育领域,课程决策中的正义原则是指什么呢?前已指出,课程政策涉及教育利益再分配,最终指向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课程享有权。与其他社会权利一样,这些权利也有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之分。基本.权利是人们在一定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最起码的权利,应完全平等地分配;非基本权利是人们享受质量较高的教育和课程的权利,应有差别地分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牺牲后者而保全前者。因为一个人无论多么渺小,其基本权利都源于其参与缔结社会所作的基本贡献,应优先于另一个人的非基本权利。故在处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时,课程决策的公正原则体现在:(1)课程政策应切实保证弱势群体享有与强势群体一样的最基本的课程权利(底线原则)。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必须制定最基本的课程质量标准,并确保所有地区的所有学校有条件和能力给所有适龄儿童提供这种质量的课程;(2)对于非基本课程权利,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政策空间,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学校按比例平等原则给儿童提供不同层次的课程。
(二)公正原则在课程决策中的优先性
公正原则的优先性,实质上是课程改革中弱势群体的基本课程权利的优先性。这一原则是在与“效率原则"和"善的原则"的比较中显现出来的。这种优先性仅限于课程哲学视野,它并不排除从其他视角提出的优先原则,如科学性原则。
“效率原则"在我国当前课程决策中信受重视。这一原则来源于功利主义传统,不论以J.边心、J.S.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还是以J.J.C.斯马特等人为代表的新功利主义,都突出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重要性。当一部分人的非基本权利与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嗷率原则"出于功利的需要宁可牺牲后者而保全前者。体现在课程领域,当发达地区、先进学校等强势群体的较高层次的课程变革需求与非发达地区、弱势学校的基本课程需求发生冲突时,"效率原则"优先考虑强势群体的利益而忽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效率原则"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只关心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和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化,全然无视社会利益总量在个人间的分配,允许为了少数人或所谓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牺牲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在课程决策中,它往往以课程改革要"跨跃式发展"和'与国际接轨"为由,牺牲农村和非发达地区的利益。某些课程政策本只反映发达地区的需求,却作为强制性课程政策要求全国所有学校实施,以致弱势学校连最基本的条件都无法保证。显然,这已构成对这些学校所在区域儿童的基本受教育权的侵犯。如前所述,基本受教育权应优先于非基本的受教育权,为了满足一部分人的非基本权利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公正的。然而,功利主义者听任这种非公正后果的发生,理由是:有公平,就无效率;要效率,就必须牺牲公平。事实上,公平与效率并不是矛盾的,因为公平不等于绝对平等,社会非基本权利的绝对平等分配确将窒息人的积极性而导致效率下降。但公正的平等(即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却总与效率呈正相关,因为它总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相反,不公正的分配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提高效率,它挫伤人的积极性。可见,公正原则不仅源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而且,即便为提高课程变革的效率,公正原则在课程决策中也应予以优先考虑。优势群体那些需要通过不公正的形式(侵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才能获得的课程利益,对整个课程变革而言,一开始就没有任何价值(既不公正,也无助于真正的效率),因而没有理由逾越公正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