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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问题

2005年5月27日 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郭晓明 字体:[ ]

上述分析表明,为维护课程公正,我国现有基础教育课程政策有待调整。调整的具体途径可举出很多,如平等配置义务教育课程资源、促进课程决策机制的民主化、明确实行"学校均衡化"方针等。但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如何选择自己在基础教育课程领域中的责任定位。从理论上看,这具有基础性意义,政府的所有政策走向均导源于这里。

一般而言,政府在基础教育课程上的责任是促进课程质量的提高与变革。但如何促进?怎样处理其中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

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人们如何理解社会及其制度的价值。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公平正义既平等地兑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参与缔结人类社会时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又能有效地促进社会发展。既然如此,政府在基础教育课程领域的首要责任便是维护课程公正。“政府失灵”必将导致不公正问题的积累,甚至完全失控。这不仅损害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对政府建构与维护课程公正秩序这一合法性基础的认同,而且将削弱公众支持和参与课程改革的热情。

那么,政府在维护课程公正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领域最大的不公正来自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侵害,而不是强势群体依比例平等所应享有的课程权利的不足。要维护课程公正,政府首先要制定强制性课程政策,切实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课程权利,担当弱势群体的扶助者。特别要加强中央和省级教育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改善弱势学校的课程实施条件,强化师资培训,提高其课程开发能力。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政府缺乏课程改革"抱负"。但历史业已证明,真正有效的课程改革是在政府所提供的'平台"上,由所有学校与政府共同推进的。试图独立推进课程改革的政府,往往既忘却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又因对课程改革干预太多而减少改革效能。我们呼吁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补偿。'补偿论"虽遭到R.诺齐克、F.A哈耶克以及一大批功利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的法难,但就社会公正而言,它是必需且正当的。

本文摘自《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年4月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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