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两大类型的政策对学校课程施加影响。一类政策规定了课程设置所要遵循的程序,包括粗略的和详细的程序,这类政策通常要说明由谁参与并规定参与者的权限,这可认为是制定政策的政策。另一类政策是课程政策制定过程的产物,可视为课程政策本身。这种政策规定课程的性质,常常要规定必须教的、应该教的和可以教的内容。两类政策都要受到重大的国际变革的影响,实际上,甚至在各个国家的内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也可能产生明显的波动。区分制定课程政策的政策和课程政策本身,有助于人们去对付现有的课程问题。”
(6)“课程政策的体现范围很宽,包括从不明确的劝告和一般性指导到通过政府立法作为正式政策确定的官方指令,从具体规定每个学生要获得的能力的科目表到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可自由选择的科目表。”
(7)“我们可以把课程政策定义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确定的有关学校中应当传授什么的正式内容。因此,课程政策的研究在于揭示官方的行为是如何决定的,这些行为对学校及教师的要求是什么,它们是怎样影响传授给特定学生的教学内容的。这些研究可以检查,例如,课程要求是如何被政府确定的,这些要求是怎样转换成地方学区及学校层面的政策的,以及政策如何在不同层次上影响组织及把学术内容传授给学校中不同类型的学生的。”
总体来看,因政策观点的差异,学者们对课程政策有着不同的表述。应该说,上述这些观点均描绘了课程政策的部分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课程政策是一种行动的准则,即是说,它不是一种很具体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方法,而是一种行动纲领或路线,它要解决的是较重大的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第二,课程政策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它是为课程目标服务的,没有目标就无所谓课程政策,当然只有目标没有政策,目标也无从实现。第三,课程政策的基本思想及其变革主要通过一系列课程计划、学科课程标准、教学用书等的变革来体现;第四,课程政策从制定到颁布再到实施都要依照一定的程序。第五,课程政策的基本性质及主要内容有:(1)课程政策往往是政治体系或政府的决策,而非个人或私人团体的决策;(2)课程政策以政治、教育体系的力量和教育组织为后盾,由教育体系负责贯彻,有教育权威作保障;(3)课程政策的根本在于课程权力(课程政策制定权、课程决策权、课程编制开发权、课程专业自主权和课程实施权等)的分配方式,而课程权力的分配方式、内容的变化又会引起利益分配的变化。(4)课程政策包含着课程目标、目的和具体策略设计,用以解决课程体系所面临的政策问题和矛盾。(5)课程政策标志着课程体系的一种价值选择,课程体系试图通过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来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6)课程政策意味着对某种利益(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及个人利益等)的正式承认。课程体系力图通过自己的决策来促使这些利益能够实现或维持。(7)课程政策不仅包括体现在法律和法规中的课程政策制定者的意图,而且也包括根据哪些意图所采取的各种行动。课程政策不仅是权威性的法令,而且也是对易于检验的方法和结果的不确定的预见。课程政策不是官方行为的单独决定,它们与其他影响一道发生作用。课程政策不仅仅是作为取得某一易变的结果的工具,它也作为调动各种政治利益的强有力的象征,以及作为法律权威的观点。上面的表述和分析表明,课程政策的定义实际上有现象形态与本体形态两种解释方式。把课程政策解释为“行动准则”、“决定”。“方案、规划和项目”、“决议”、“策略”。“规范”或“产品与结果”等,都是解释了课程政策的现象形态;而从这些现象形态中可以抽象出一个根本的意义,即课程政策从根本上来说是课程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通过它们的分配来调整课程领域中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课程目标。这是对课程政策的本体形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