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上看,世界范围内可分为三种课程决策的类型:一种是行政型(administrationmodel),采用自上而下模式(top-downline-stallmodel),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或修订课程,变动性较小,在课程权力上,集中在中央,包括概括性的指导方针,通过政府立法作为国家政策而制定的正式文件,每个学生要获得的具体规定能力等。如法国自拿破仑统治时期开始,一向主要由中央政府以指令性文件规定全国统一的基础教育课程,以迄于今。俄国早在1917年十月之前,就参照法国先例,实施集中统一的国家课程;第二种是草根型(grwemedel),采用由下而上方式,由各地教师团体或地方教育机关决定或改变课程,其变动性较大,在课程权力上,地方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并没有统一的课程标准。美国一向实行地方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州自为政,在同一州范围内,不同社区的课程设置也有一定区别;第三种是示范型(demonstrationmodel),既依循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之要求,即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预期目标,又能广采专家、学者、教师。家长等之意见,并将课程研究成果,先做示范性的试用及修订,通过充分的实验研究,然后普遍实施。在课程权力上,学校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英国政府一向对学校课程不加干涉,基本上由学校自主决定课程。下表是不同课程决策类型下课程决策主体(国家、地方、学校、教师、家长及学生)权限基本情况以表格的形式作出的介绍:
上述三种课程权力分配类型是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彰显了不同的课程文化观,不能随意地判断谁优谁劣,客观地讲,有优缺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当前的情况下,这三种课程决策类型所体现的课程决策权在一国不同层次及不同课程相关人员之间有表现各有侧重点的特点,并渐趋“共有”。
三、课程政策载体
课程政策是抽象的概念,但它却有具体的、制度化了的特定载体。这些载体虽然涉及面很广,但主要是指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以及教科书,它们是承载课程政策信息的有形文件,换言之,课程政策的主要精神和实施手段是通过它们来得以传达和实现的。很显然,分析课程政策载体是研究课程政策及课程权力分配状况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最直接和显而易见的方式。这是因为,政府课程权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及教科书的控制上,它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地方、学校以及与课程实践者的课程权力的发挥。从事实出发,差不多每一个国家的课程政策的变化与发展都是通过变更这些载体来实现的;反过来说,考察这些载体的变更可以了解和掌握一国课程政策变化与发展的历程及其原因。为了便于清楚地说明问题,这里有必要对这些主要载体的界定稍作说明。
课程计划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教学计划,是课程总体规划。它依据一定的培养目标选择课程内容,确定学科门类及活动,确定教学时数,编排学年及学期顺序,形成合理的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即教学大纲,是单科课程的总体设计,它从整体上规定某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规范性确定学科教学目标、内容范围、顺序,是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南,编写教科书和测评教学质量的依据。教科书是依据课程标准和学生的接受能力编写的教学用书,它是教程和学程的共同依据,必须体现教法与学法的一致性,它的广度和深度必须体现为课程标准与学生的可接受性的一致性。
在课程政策中,尤其是在中央集权型的课程政策中,课程计划、课程标准以及教科书由中央权威部门组织制定和颁布,它们是控制课程的强有力的手段。课程计划通常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决定着课程的结构与方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可以使教育当局增强信心,使他们看到知识体系可以由不同的教师连贯地传授给一定数量的学生,控制教学大纲可以看作控制课程的一种方式,并依靠教学大纲作为形成课程的手段。”我国基础教育的课程标准一直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是规范课程的权威性的指导文件。它非常强调统一性,同时它常常是学生应当达到的较高标准而不是基础标准。但当代课程标准,特别是课程目标正发生着深刻变革,一味强调课程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调动学校、教师的教育改革创造精神是不利的。因此,“在那些教育分权化的国家里,教学大纲几乎专由在课堂中教课的教师们编制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