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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的转变

2005年12月15日 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 丁念金 字体:[ ]

所谓课程决策机制(themechanismofcur-riculumdecisionmaking),是指一个国家进行课程决策的内在方式及其原理。其中心问题是:一个国家中学校的课程是由谁来决策的?是如何决策的?这个国家在学校课程的决策上形成了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课程决策是课程发展(curriculumdevdop-ment)过程中对教育的目的与手段进行判断和选择从而决定学生学习怎样的课程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决定课程的目标,包括课程的一般目标和具体层次的、分步的目标;决定课程的内容,即要求学生掌握的事实、概念和原理等或其他性质、形态的内容;确定教材,即学生赖以掌握有关内容、达到课程目标的学习材料以及组织方式;确定学习活动的执行模式、学习方式;确定评价学习结果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确定组织形式、时间和空间,即确定学生是按照年级、经验背景还是按照能力水平等组织起来,确定学习的总时间及时间的分配,以及确定和设计学习活动进行的场所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许多有关文献针对课程决策这种实践所使用的术语是"课程管理",实际上,课程决策并不同于课程管理,后者主要是课程运作过程(包括课程决策在内)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激励、保障等行为。

现实的课程来源于课程理念和课程资源,我们通过一定的课程运作过程,就使一定的课程理念和课程资源转化为现实的课程并使它发挥功能。课程运作过程包括课程决策、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等环节,课程决策作为其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整个课程运作过程中最关键的层面,课程决策机制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课程运作机制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一个国家中学校课程的决策是在国家、地方和学校这三个层次上进行的,在不同的国家,这三个层次在课程决策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显然各不相同,这就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课程决策机制。其中最为典型的有三种类型或者说三种模式:一是国家决策模式,课程的决策主要在国家层次上进行,即课程决策的职责与权力主要由国家政府(更明确地说,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如教育部)承担;二是地方决策模式,课程的决策主要在地方层次上进行,即课程决策的职责与权力主要由各个地方政府(更明确地说,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承担;三是学校(校本)决策模式,课程的决策主要在学校层次上进行,即课程决策的职责与权力主要由实施课程的学校自主承担。不同国家之间在课程决策机制上的差异,最鲜明地表现在基础教育层面。

到20世纪80年代为止,各个发达国家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各不相同,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国家决策模式,这以法国、日本和原苏联等国家为主要代表;一种是地方决策模式,这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最为典型,美国也基本上可划入这一类型;还有一种是校本决策模式,这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然而,也正是从20世纪即年代开始,各个发达国家相继针对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的传统进行了并且还在进行重大的改革,我国也着手进行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的转变。

在笔者看来,从1949年到1999年6月以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的演变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大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完全国家决策模式阶段(从1949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

此阶段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的基本特点是:课程的决策高度集中,即课程几乎完全由国家决定,地方和学校都没有决策的职责与权力,而只是执行国家的决定。这种机制是在1949~1966年间以我国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为基础、以原苏联等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为仿效对象而形成的(1956年后,学习苏联的趋向停止,但课程决策机制保持不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出现了一些地方和学校自行进行部分课程决策的情况,但是课程决策陷入很混乱的局面,谈不上有规范的课程决策。从总的发展历程、趋势来看,这个时期的课程决策机制是我国1949年以来课程决策机制演变第一大阶段中一个不正常的插曲、中断。在1977~1985年间,"文化大革命"前形成的完全国家课程决策机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巩固:从"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后开始的"拨乱反正",到1978年相继颁布的全国统一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等一系列文件,再到1981年制定、持续到1985年的第二套教学计划,乃是对"文化大革命"前形成的全国统一课程决策机制的逐步恢复和巩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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