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世纪助年代以来,各个发达国家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的改革大致可分为三种取向。其一,过去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过分集中于国家层次的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实行将部分课程决策权下放到学校或地方和学校的改革,例如:在原苏联,1987年教育部公布的新的实验教学计划提出用"校选课"和选修课的形式来改组当时实行的教学计划,1989年制定了《国家中等学校基础教学计划》,供各地学校在这个计划的基础上编制适合本校情况的具体教学计划,后来的俄罗斯基本上是沿着这一改革趋势前进的;稍晚之后,法国和日本也都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法国国民教育部于1991年发布的《高中教学改革--建议与决策》就高中课程所划分的五大板块中的"模块",日本1998年发布的小学和初中
课程标准、1999年发布的高中
课程标准中对统一课程的压缩和对"综合学习"的规定,都体现了对学校层次决策的重视。其二,过去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权过分地集中于地方层次的国家,则同时采取将部分课程决策的职责与权力"上移"到国家层次和"下放"到学校层次的改革,其中以"上移"为主,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都是如此。其三,在过去的课程决策权力与职责过分地集中于学校层次的英国,则通过《1988年教育改革法》和其他一系列文件,实现了课程决策的根本性转变:在学校课程体系中规定了一部分全国统一课程及其全国统一的
课程标准和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在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上的改革,体现了寻求国家、地方和学校之间的平衡的共同趋势,这对于我国当前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改革有着重要启示。
另外,课程决策具有
政治的属性,它必须适应社会
政治体制的变革。我国
政治体制改革的趋势之一就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决策逐渐趋于适度的民主化,这种民主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部分决策权限逐渐下放到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基础教育课程决策,应该适应
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应该将课程决策的较多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和学校。
因此,我国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正在进人的第三个阶段,应该是一种国家决策、地方决策和学校决策相结合的新模式。近年来我国的
课程改革实践、理论研究以及有关的课程政策已经逐步体现出这一动向。例如:1999年6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二部分第14条规定要"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1999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一个重要精神,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相结合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教育部2000年1月五日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也体现了这一点。
那么,国家决策、地方决策和学校决策应该怎样相结合呢?换言之,这种新模式的具体内容应该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这种新模式的建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地方和学校这三个层次的职责与权限划分问题。对此,笔者的基本设想如下。
国家层次(主要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课程决策的职责与权限主要包括:第一,制定各级学校学时的最低标准,即学生至少应完成多少学时的在校学习,包括周总学时最低标准、学期总学时最低标准和整个教育阶段的总学时最低标准;第二,规定各级学校培养目标的基本方面,即全国范围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生应达到的培养目标的共同的、基本方面;第三,划定基本的课程领域(此指课程范围的宏观领域),并就各个课程领域制定最低的目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实施办法,即通过一定教育阶段的学生在各个领域内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这是有关国家统一考试的最基本的依据,也是使全国范围内的学生在各个基本领域接受统一的、平衡的教育机会,达到起码水准的基本保障,这一点也可从核心课程的角度进行规定;第四,规定少数几门全国统一的核心课程及其标准;第五,在完整的、具体的课程方案上不做硬性的规定,而是研制出若干个参考性框架,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各自范围内具体的课程方案时提供参考、示例作用;第五,为地方和学校层次的课程决策提供其他有关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