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层次(主要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课程决策上的职责与权限主要包括:第一,根据国家有关的统一规定和本地区的具体实际,就各级学校规定完整的培养目标(内在地包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培养目标的基本方面);第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各个课程领域的最低标准和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确定各个课程领域的本地区标准,显然,这个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三,根据国家有关的统一规定和本地的具体实际,研制本地完整的、具体的课程方案,包括规定本地区内统一的课程门类设置及各门课程的学时、课程目标与
评价办法,以及各类学习
活动与劳动的安排等,完整的课程方案中应该为各个学校进行
校本课程决策留下充分的余地;第四,就地区规定的各门课程组织编写教科书和教学指导书等。
学校虽然主要是执行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但也承担部分的决策权,即进行
校本课程决策。
校本课程以在整个课程占多大的比重为宜呢?A.莱威在 National andschool-based development一书中认为,在发展中国家,
校本课程所占比重以10%~25%为宜。我国有学者提出
校本课程所占比重以30%左右为宜。我们认为,仅就学
校本身而论,似乎
校本课程所占比重越高,就越能体现学校的具体实际和自主性,但是由于我国的基础教育各级学校已在较大范围内实行划块就近人学,因而同一地区内各学校之间的差异已在缩小,而且在新课程决策模式之下,完整的具体课程方案都不是国家统一制定而是地方制定的,地方的具体实际已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因此
校本课程所占比重又似乎可以略低些。再者,由于
历史的原因,基础教育中大多数
教师现有的专业能力主要限于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若
校本课程所占比重过高则恐怕广大
教师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因而难以避免陷入短时间内课程研制质量下降的局面,从这方面着
校本课程所占比重也似乎最好暂时略低。纵而观之,
校本课程所占比重问题最好分步走:目前为第一步,以20%左右为宜;三年左右以后再进入第二步,提高到30%左右。
不难看出,上述新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机制与第一、二阶段的决策机制的本质区别在于:缩小国家层次的职责与权力,使国家的职责与权力主要限于对课程的宏观调控、在课程中最基本方面的统一规定和为地方与学校层次上的决策提供指导等方面;全面扩大地方层次的职责与权力,使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遵循有关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承担起本地区各基础教育课程决策的主要部分;让学校从过去几乎纯粹地执行政府决策的课程之状况转变为承担起适当的决策的职责与权力,即进行
校本课程决策。以这种决策格局为基础,将形成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
校本课程这三类课程的合理格局。这种课程决策格局还将为考试制度等的进一步合理化改革提供最重要的基础、前提.对此,我们将另作专门探讨。 目前,我国正在展开新一轮的基础教育
课程改革。毫无疑问,这一场改革将是全方位的,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课程决策机制的转变问题,这正是将要形成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
校本)课程三级格局的关键所在。对此进行专门的理论探讨,既是实践的需要,又是拓展课程理论研究的需要。
《课程·教材·教法》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