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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理想的教师形象、养成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05年7月3日 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 字体:[ ]

  (二)、借鉴日本的经验,延长教师的受教育年限,改革师资培养教育制度,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整体水平。逐步兼并、取消中等师范学校或升格为师范专科学校,加强和改善省属高等师范院校的建设。强化北京师大、华东师大等部属师范大学教育类“研究生院型大学”的性质,扩大其博士生、硕士生、教育硕士的招生规模,培养高级教育专门人才、教育管理人才和教育学科教学与研究人才,力求把中小学校长与骨干教师的素质能力提高到研究生的水平,以较快的速度实现中小学和幼儿教师学历高等教育化的目标。改变迄今师范教育体制以师资培养为主的做法,根据“终身教育(life-longeducation)”的理论与原则,在逐步延长教师职前教育年限的同时拓展教师的在职教育并强化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建立教师终身教育制度。改革现有的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实现由学历补偿教育到教育研究和素质提高的转变,使之成为类似日本促进教师队伍素质、能力和研究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的“教师研修学院”和“教师研修中心”,形成教师培养教育、选拔任用和进修提高连贯统和的“教师教育”一体化,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水平的教师

  (三)、向日本学习,打破封闭型师范教育体制,实现师范教育定向培育与非定向培育的有机结合。拓宽教师来源与渠道,在综合大学新设教育学院,采取“3+1”或“4+1”的形式,提高教师的学科专业学术水平并进行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教育专业训练,促进师资培养教育的专业化、多元化、开放化和综合大学化。将来要逐步把现有的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和师专扩充或归并于综合大学,演变成为综合大学的教师学院或教育学院,开设教育专业课程,组织教育实习,给予师范生教育专业的训练,与综合大学内的其他学院共同担负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只要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校都可以开设师范教育课程和授予教师许可证。参照日本1949年颁布的《教育职员许可证法》,设立类似日本的“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制定相对稳定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职业标准并不断提高,促进教师能力检定考试和教师资格认定的制度化、法制化和市场化。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和社会公民亦可参加教师专业学习培训,并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考核,取得教师资格后在相应学校任教,没有教师资格证就不能执鞭任教,以确立和切实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标准。

  (四)、在提高教师专业化的规格、资格和标准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职业声望,明确规定教师的工资要高于同期毕业的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划分教师的专业级别,按教师的职务、胜任工作的能力、实际的工作成绩和效果作为定级和晋级的条件。因为如果一个社会能向教师提供合理的报酬、在社会上受人尊敬,井然有序的教学环境,平等的关系和责任以及他们的专业进修机会,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但能吸引而且能留住大量热情的、合格的教师

  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发达国家教育改革的动向和趋势(第二集)》,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2.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研究会、日本教师教育学会:《走向21世纪的教师教育》,北京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3.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日本教育改革》,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4.陈永明:《国际师范教育改革比较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5.苏真:《比较师范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6.成有信:《十国师范教育和教师》,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7.[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编,钟启泉译:《现代教育学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
  7.[日]海后宗臣:《教员养成》,东京大学出版会,1978年版。
  8.[日]市川昭午:《作为专门职业的教师》,明治图书,196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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