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小引]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
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很突出,并且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已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会毁掉一批又一批青少年的美好前程,进而影响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危害的严重性、长远性不言而喻。因此,大到国家、社会的各个部门,小到社区、学校、家庭,都有责任互相配合、共同行动。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趋向,加大防范力度,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
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寻觅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我们不能不去面对,不能不去关注!
[认识点与精彩片断之一]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长期性、潜在危险性已日益为全社会所认识。其现状与趋势如下:
(一)违法犯罪现状:
1、犯罪数量剧增。据统计,20世纪(以下省略)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至今仍居高不下。来自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少年庭的资料显示,2000年1月至12月有58案、共133名罪犯,而2001年1至6月就有48案,涉案有104人。因此,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呈明显的上升势态,形势严峻不容忽视。
2、犯罪主体变化。(1)低龄化趋向: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明显增多。(2)女性犯罪增多:80年代以来,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增加,且增长率远高于男性。尤其是淫乱型、财物型犯罪最明显。女性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大地腐蚀性,如不遏制会很快在社会上传染开来。
(3)闲散人员居多:辍学的“双差生”、“困难生”、流动人口的子女等,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过早流入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
3、犯罪类型增多。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明显增多。有资料显示犯罪类型依次排列是: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抢劫和盗窃发案率最高约占75%左右,是当前青少年主要犯罪类型。据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少年庭资料统计:2000年1至12月,抢劫罪占44.36%,盗窃罪占36%,伤害罪占15%;2001年1至6月,抢劫罪占48%,盗窃罪占44.2%,伤害罪占3.8%。近些年来,还出现了新类型犯罪。如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的犯罪日渐增多。
(二)违法犯罪趋向:
1、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青少年犯罪具有“偶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之外,近些年来,已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部分青少年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这主要与他们形成的不健全人格有关(如“偏执型”、“反社会型”、“攻击型”的人格障碍)。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占65%,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性质具有较明显的恶性化趋向。
2、趋向团伙性及黑帮化。有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或结帮作案。他们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想法和行动会更多的得到认同和实现。他们结伙行动、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的特点。这类纠合起来的群体一旦被不法分子操纵,极易形成一个具有严密组织形式、分工明确的团伙,成为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